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施行后,农贸市场是否还存在“生鲜灯”呢?近日,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农贸市场开展“生鲜灯”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
执法人员来到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猪肉交易大厅进行执法检查。进入大厅,市场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宣传材料;墙上公示着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农产品检验信息等。
《办法》正式施行前,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持续规范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组织辖区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开展多轮次宣传培训,重点对《办法》新规定的禁止使用影响消费者感官认知的照明设施、如实标明即食食用农产品具体制作时间、落实农产品质量承诺达标合格进场查验制度、批发市场统一销售凭证等规定进行解读,倡导市场主办方、市场销售者学法懂法、规范经营。同时加强日常执法检查,指导市场完善设施设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履行管理责任。丰台区农贸市场已于11月20日前全部完成“生鲜灯”更换。
下一步,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宣传和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规使用“生鲜灯”行为,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买得安心,吃得放心。
(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