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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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改他人视频并销售 构成侵权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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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3年5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微改他人视频并销售 构成侵权有警示意义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多起涉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因轻微修改并销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睫视频教程》牟利,王某某被判侵权,赔偿对方3万余元。

近年来,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和网络的提速,视听作品愈发获得平台、粉丝的青睐,成为“流量收割机”。但与此同时,未经授权即对视听作品进行剪辑、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原创者的权益,破坏了影视行业的健康生态,必须坚决遏制。在这起著作权纠纷中,被告虽然只是对原告的教材视频作了微改,但其在微改后的销售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法院判决构成侵权,一点也不冤。这对于热衷微改他人视听作品非法牟利行为的侵权者来说,无疑是最有力的警示。

与一般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相比,微改视听作品的行为因为采取了有别于原创作品的表达方式,认定这种行为构成侵权,需要精准认定其侵犯了原创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而正是这一点,不但给著作权人依法维权造成了取证难,也让法院在上位法规定较为原则尚未细化、且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形下,难以对微改视听作品的行为准确作出侵权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者利用微改视听作品非法牟利的嚣张心态。

视听作品不是侵犯著作权的法外之地,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应责无旁贷地对轻微修改他人视频后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作出精准裁判,并通过典型个案的示范引领,营造出依法遏制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的浓厚法治氛围。在本案的依法审理中,法院不仅明确了创作者摄录的美睫操作视频为视听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厘清了该类视频作品的边界,为今后处理类似著作权纠纷提供了参考裁判思路。该案所释放的警示威慑“涟漪效应”,有助于打击微改并销售他人视听作品的侵权行为,不失为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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