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需要多方合力
“小桔灯”服务社传递正能量
工会“健康管理部” 让职工心理更健康
背着背篓去春游 是一堂有意义的劳动课
“按键伤人”
筑牢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屏障
楼道里的杂物 应及时清理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篇4 2023年3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需要多方合力

 

当前,我国经济已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不论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还是为了助推企业用工模式的转型升级,多方合力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地见效,已势在必行。

“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相关政策,避免长时间劳作给职工身心带来不利影响,让职工享有更多的休闲时间和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3位委员如是呼吁。(3月7日《工人日报》)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我国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就已对此作了明确规定,2001年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更是对职工的年休假天数作了具体规定。遗憾的是,法律的一纸规定并未让一些劳动者享受到该项福利,现实中年休假跨年自动清零、被指定或冲抵等休假“潜规则”时有发生。如此现实语境下,多位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上建议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可谓切中了问题解决的要害。

带薪年休假长期难以落地,主要缘于利益的博弈。现实中,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私营企业,面对职工带薪休年假所增加的用工成本,总是想方设法地对相关规定不予执行。加之部分工作岗位不可替代的特殊性,更是让企业不落实带薪年休假有了借口。

同时,执行不力也让部分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底气十足。从现实具体情况看,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对企业是否落实带薪年休假大多是“民不举,官不究”,执法监管不到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相关处罚措施长期“休眠”,企业违法成本较低。如此不仅在无形中助长了企业不落实带薪年休假的任性,也导致了各种休假“潜规则”的出现,亟待引起重视。

带薪年休假长期难以落地,危害不容小觑。如此必然会让企业更加热衷“低基本工资和高加班工资”的用工模式,迫使职工为获取高报酬主动放弃年休假而多加班,不可避免地挤占职工休息休假时间,让职工身心常处于疲惫状态,加重其生活和心理的压力。尽管企业不落实带薪年休假看似“一本万利”,但此举在让企业陷入粗放型经营的同时,还必然会失去职工的信任,加剧职工跳槽的频率,无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近年来一些行业职工流动性居高不下、人才流失严重,关键病灶即在于工作强度大、休息时间少,给企业如何不折不扣地落实带薪年休假敲响了警钟。

当前,我国经济已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不论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还是为了助推企业用工模式的转型升级,多方合力地强制施行带薪年休假,已势在必行。首先,全社会要对此形成共识,充分认识到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休假权的最终落实不仅关乎个人权益,也关乎经济发展,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落实带薪年休假的浓厚氛围。

其次,要强化执法监管力度。对企业不安排职工年休又不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其行政、民事直至刑事责任,倒逼其面对法律的高压威慑,主动收敛侵犯职工休假权的不法行为,自觉承担起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的主体责任。

再次,企业要学会“算大账”。对因工作原因无法休年假的职工进行经济补偿或安排补休。虽然此举表面上增加了用工成本,但职工因获得感增强而会工作热情高涨,更容易为企业创造利润,更有利于企业的未来发展。须知,在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新背景下,单靠降低用工成本来获得发展已行不通,只有切实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才能激发他们的创造力,真正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双赢。

□张智全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