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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排员工加班莫“任性”

 

劳动者的休息权神圣不容侵犯,不能任由企业在协作同事工作的幌子下,任性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对此,劳动监察、司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司法力度,依法依规严惩此类畸形加班行为,以严肃法律责任倒逼企业充分尊重并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不在休息时间发布不合理的工作指令。

深圳某科技公司的员工王某,因为在周六未及时回复公司的加班信息,被给予严重警告,并扣4分。后公司以王某多次违反规章制度累计扣分达到规定的解雇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月21日 《人民法院报》)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在本案中,王某虽然当晚对公司微信通知自己第二天出差没有及时回应,但在次日进行了合理解释,并表示因家里有事无法加班。对于此种情形,公司理当循法而行地予以理解。

从具体案情看,公司之所以对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认为其严重违反了公司“对来自公司同事的协作要求不理不睬或敷衍、推诿”的规定。作为公司的一员,王某确实有协作同事工作的义务,但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范,公司的规章制度一般规范的系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的行为,公司要求员工协作同事工作,不应随意地扩大到工作时间之外的休息时间。王某在周末因合理理由没有接到公司关于休息日加班及出差的指令,该情形与工作时间内对公司实时指令、同事协作要求不予理睬不能等同。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王某解聘,是对其休息权的侵害,自然要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退一步讲,公司即使迫不得已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也应征得员工同意。《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在本案中,公司安排王某周末出差,因王某未及时回复,就祭出开除的“利器”,已属于处罚不当。法院判决公司违法并支付赔偿金,体现了依法捍卫劳动者休息权的司法价值取向,无疑对遏制企业随意在休息日安排加班具有针对性的警示意义。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各种即时通讯软件被广泛应用,不少企业通过工作微信群、QQ群、电子邮件等方式在休息时间向员工发出工作指令,致使员工苦不堪言地长期处于在线加班、在线待岗状态。如此不仅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也导致一些企业强迫员工严重超时、超负荷工作的不良加班现象时有发生,危害不容小觑。

劳动者的休息权神圣不容侵犯,不能任由企业在协作同事工作的幌子下,任性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对此,劳动监察、司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司法力度,依法依规严惩此类畸形加班行为,以严肃法律责任倒逼企业充分尊重并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不在休息时间发布不合理的工作指令。劳动者亦应对企业违法加班行为,主动“用脚投票”,不让企业在这方面有可乘之机。

当然,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相对的,破解休息日加班产生的矛盾冲突,企业和劳动者都不应为了自身利益将权利的行使绝对化。如遇到某些需要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特殊或紧急情况,企业可事先与劳动者约定保持通讯设备畅通以接收紧急的工作指令,并在此种随时待命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给予适当补偿;劳动者亦应秉持诚信原则,对临时加班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从而相互理解配合地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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