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北京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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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3年1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市政协工会界建议
进一步完善新就业 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

 

本报讯(记者 余翠平)近年来,随着新就业形态的蓬勃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越来越多,对相关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与时俱进提出了新的要求。市政协工会界建议,进一步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市政协工会界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当前,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实践层面来看,与现实需要相比,还存在亟待完善的方面。首先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与度有待提高。参保广度层面,社会保险在新就业形态领域中覆盖率不够。参保深度层面,各保险项目参加比例差异性明显,特别是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存在较大缺口,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参保比例稍高,但多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其次,影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与度的因素较为复杂。从个人角度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年龄普遍偏低,对疾病和养老等风险感知度较低,有的甚至对社会保险制度不太了解,导致参保意识不强,同时收入不稳定也影响了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从用工单位角度看,新就业形态领域的劳动用工模式更为松散、弹性、灵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用工关系表现得更加多样、复杂、多变,劳动关系的模糊化和灵活化,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被纳入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社会保险中。从制度层面看,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或城乡居民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时,面临户籍限制、缴费基数与缴费率过高、社保转移接续手续繁琐等政策性阻碍,从而影响了其社会保险参与度。如,具有北京户籍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但外地户籍在北京不能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保,而这一群体大部分是外地户籍。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最为关注的医疗与工伤方面,为解决实际问题,部分平台企业正尝试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为他们提供医疗保障和安全意外风险保障。

为此,市政协工会界建议,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和重点群体调查,积极推动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着力推动解决社会保险跨地区等问题。可在京津冀地区针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社会保险转接试点,推动运用数字化手段提高劳动者参保、社保转移和接续的便捷性、可及性等。

市政协工会界还建议,相关部门应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广泛普及社会保险知识,帮助他们增强风险意识,提高他们的参保意识和动力。必要时,可构建依托社区、村的参保登记管理模式,通过基础数据采集、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数据登记入库,实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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