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之间无偿帮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可是,一旦在帮工期间发生伤害,且遇到赔偿责任难以分清、一方又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时就很容易发生纠纷。此时该怎么办呢?以下案例及其点评给出了解决方案。
【案例1】
帮忙者受到意外伤害,被帮忙者应当赔偿
表哥孟先生获悉陈女士的爱车陷入泥坑无法起来后,主动叫来几个路人在车后推,陈女士则在驾驶室启动。期间,孟先生被车轮卷起的沙粒击残右眼。面对近20万元损失,陈女士以自己没有让孟先生推车,是其主动帮忙为由拒绝承担。
【点评】
陈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正因为陈女士对孟先生的帮忙并没有反对,甚至欣然接受,而伤害恰恰发生在帮忙过程中,所以,陈女士作为被帮工人不得推卸责任。
【案例2】
帮忙者受到他人伤害,被帮忙者应当补偿
肖女士偶遇亲家母朱女士背着大包小包回家,即上前帮忙。朱女士并未拒绝。约10分钟后,因有人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从人行道飞驰而过时,带住肖女士肩上的背包,肖女士倒地受伤。面对巨额医疗费用,朱女士以伤害是他人造成的,虽难以找到肇事人但毕竟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
【点评】
朱女士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在难以找到肇事人的情况下,因肖女士所受损失巨大,如果朱女士“一毛不拔”,对肖女士显失公平,故朱女士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承受能力,先行作出适当补偿,待查到肇事者后再进行追偿。
【案例3】
帮忙者造成他人伤害,被帮忙者应当买单
张女士见好友李女士正吃力地往车上装载货物,遂主动上前帮忙,李女士表示同意并向其致谢。期间,站在车上的张女士因站立不稳失手,导致货物坠落将行人谢某砸伤致残。面对谢某索要的巨额赔偿,李女士以伤害源于张女士,完全与其无关为由予以拒绝。
【点评】
李女士应当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女士并未拒绝张女士帮忙,甚至对其帮助表示感谢,而张女士只是因站立不稳失手并不希望谢某受到伤害,在其既无故意也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李女士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