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同时同车同事故,认定工伤为何因人而异?
亲友之间无偿帮忙,发生损害如何赔偿?
妻子父亲遇难,离婚时丈夫能否分割死亡赔偿金?
员工辞职未提前通知 公司扣工资是否合法?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篇4 2022年11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同时同车同事故,认定工伤为何因人而异?

 

在同一时间、同一辆车遭遇同一件交通事故,有的人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而有的人则不构成工伤且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这是为什么呢?其中有什么政策法规依据?针对这些问题,以下3个案例分别针对3种不同情形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解析。

【案例1】

出行目的不同,是否构成工伤有区别

2022年7月23日,邱先生根据公司安排送货到A市时,得知该消息的张女士立马请了公休假、搭便车前往A市游玩。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邱先生、张女士共同受伤。

此后,公司出面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为邱先生认定了工伤。在确定工伤级别后,邱先生又获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等工伤待遇。而张女士就没有这样幸运,其所在单位不但没有为她申诉工伤,更没有向她给付工伤待遇。她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此事,对方给出的答复是其不构成工伤,即使参加了工伤保险,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点评】

张女士的确不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里,认定工伤的要件之一是“因工外出”。本案中,邱先生到A市是根据公司的安排送货,属于“因工外出”,而张女士搭便车前往A市游玩,既非受所在单位安排,也与工作无关,故其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当然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案例2】

履行职责不同,是否构成工伤有区别

2022年8月12日,郭女士搭乘同事朱先生驾驶的小车出差。途中,该小车发生侧翻,朱先生当场受伤。没有受伤的郭女士爬出车外后报警救援,在救援人员到来之前,她又返回车内取自己落在车上的手机。岂料,因小车晃动,郭女士被压伤。

事后,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结果,劳动行政部门结合朱先生所在公司提供的现场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据,认定朱先生构成工伤,而郭女士不构成工伤。郭女士对此提出异议,但复议结果是维持其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

【点评】

郭女士确实不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司机朱先生在驾驶过程中因小车侧翻当场受伤,该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的意外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而郭女士在自己脱离危险之后,为了拿取自己落在侧翻的车上的手机,不计后果和得失,擅自进入危险境地,其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符合工伤构成条件,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3】

事故责任不同,是否构成工伤有区别

2022年9月6日,胡女士驾驶摩托车搭载着同事张女士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因超速且未遵守交通规则,摩托车与一汽车发生碰撞并造成两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胡女士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女士不负事故责任。

出乎胡女士意料的是,公司为她和张女士申请工伤认定后,劳动行政部门仅张女士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而她则不属于工伤。对此,胡女士大为不解。

【点评】

胡女士的确不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表明,此种情况认定工伤的前提之一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本人不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胡女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当然不构成工伤,而张女士虽然与她同时同车受到同一事故伤害,但其不负事故责任,故依法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颜梅生 法官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