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林婷婷向本报反映说,其父亲两年前因车祸去世后,她获得一笔死亡赔偿金。近日,她与丈夫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丈夫认为她获取死亡赔偿金时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死亡赔偿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她想知道丈夫的说法对吗?
法律分析
林婷婷丈夫的说法是错误的,其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属于她本人的个人财产,丈夫无权分割。
丈夫能否分割妻子的财产,取决于相应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共同财产,丈夫自然有权分割。反之,则无权分割。而本案的答案是否定的。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不仅有取得时间的限制,更有法律规定的限制。对此,《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与之对应,基于死亡赔偿金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法律没有将其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之列,而是将其归入个人财产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也指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由此及彼,本案也不能将林婷婷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认为其系继承所得,继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