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去年,我和一家物流公司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我若未提前30日申请辞职立马走人的话,公司有权扣发我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收入。今年10月,在公司支付工资日的前两天,我因个人原因需要立即辞职,根本来不及提前30日通知公司,结果公司扣发我的当月工资。
请问:劳动合同中的这种约定合法吗?
读者:石先林
石先林读者:
有关劳动者未提前30日提出辞职就扣发工资的约定是否合法,这要根据劳动法律关于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相关规定来分析认定。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限于以下两种:一是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时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二是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时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如果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给单位违约金。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约定了也不算数。
关于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只有两处规定:一是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该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表明两点:一是劳动者的违法或违约行为必须给单位造成了客观损失,单位才能要求赔偿;二是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实行法定,当然,如果在劳动合同中作了约定且不违法,也可以按约定处理。
本案中,从你讲述的情况来看,公司与你既未签订服务期协议也未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将扣发你1个月工资的约定看作是违约金条款,那么该约定显然无效。因此,只能从该约定属于赔偿责任条款着手分析。
如前所述,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实行法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即使作了约定但要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限。具体而言,你未提前30日申请辞职就走人,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你的辞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相当于你1个月工资的实际损失,则有权要求你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1个月工资。相反,如果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实际损失数额小于你1个月工资的,那么有关赔偿1个月工资的约定就无效。另外,即使你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公司径行扣除你的当月工资也是不合法的。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