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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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恶意用硬币清偿”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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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恶意用硬币清偿”具有警示意义

 

这种“恶意用硬币清偿”的行为并非孤例。老板以此作弄刁难员工,凸显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在老板看来,能如此“报复”一下打工者,于自己也是占了便宜,实际上却是自取其辱,必然要以损害企业形象乃至企业发展为代价。

无故开除女员工,收到仲裁后对赔偿金一拖再拖,面对法院强制执行,将1万元案款换成100多斤重的硬币——湖南长沙一家健康管理公司这一“蓄意行为”,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认定为消极对抗执行并践踏劳动者尊严,法院决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罚款5000元。该罚款决定书已于9月送达该公司。(11月2日《工人日报》)

据新闻报道,今年5月,小肖入职后与该公司约定试用期3个月,结果只干了10天左右,公司负责人就以业务需要调整、对小肖表现不满意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而对小肖提出的结算工资及补偿金要求,公司方认为试用期被辞退不应享有赔偿金,只愿意支付工资。对此劳动仲裁委认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裁决支付小肖工资及赔偿金共1万余元。

该公司既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裁决,也未向法院申请撤销,之后,小肖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执行法官再三沟通,公司方答应履行。但当两名执行法官陪小肖到公司取钱时,却看到公司办公室的桌上、地上码着一大堆硬币,面额为1角至1元不等。“这些硬币我跑了很多家银行才拿到。”一旁的公司员工告诉执行法官,这些硬币是老板特意让她从银行兑来的。

按照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而1元等硬币均为流通人民币。也因此,老板或以为,全部以硬币“清偿”,并不违法。然而,这种故意而为的举动,让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人现场点收硬币,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更是对劳动者尊严的轻慢,既有违法之嫌,也有悖社会公德。

对于这一故意刁难劳动者的行为,法院研究认为,硬币显然不是该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货币,其蓄意兑换行为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这种“恶意用硬币清偿”的行为并非孤例。老板以此作弄刁难员工,凸显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在老板看来,能如此“报复”一下打工者,于自己也是占了便宜,实际上却是自取其辱,必然要以损害企业形象乃至企业发展为代价。如此损人不利己,却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很大程度上是目前对此缺乏必要的威慑和制约。一直以来,当事方多以接受批评教育了事。现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的做法,无疑具有警示意义。有法律人士认为,这既是对“消极执行”的有力打击,又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尊严,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惩恶扬善功能。因此,也将倒逼某些“老板”敬畏法律和社会责任,从而收敛对“恶意用硬币清偿”的任性和放肆。

□钱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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