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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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精细法律规则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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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精细法律规则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值得期待

 

“天下大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吹响了全面遏制就业性别歧视的法治号角,各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不折不扣地让反制就业歧视的各项精细化法律规则应声落地,促其真正释放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满满法治正能量。

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消除针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列举规定了用人单位针对女性在招录、聘用过程中不得实施的多项行为,如将限制结婚、生育作为录用条件,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其婚育情况等,并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10月31日《中国青年报》)

就业性别歧视,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作为一种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社会痼疾,就业性别歧视既有违人人生而平等的基本人权,又踩踏了法律红线。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旧版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实施就业性别歧视。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执行中效果并不理想。如何用更精细的法律规则遏制就业性别歧视,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一个立法问题。

我国历来重视妇女就业权利的保护,宪法将平等保护妇女就业作为基本原则写入其中,1992年审议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将保护妇女平等就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该法实施30年来,有力提升了妇女平等就业合法权益的保障水平。然而,随着时代发展,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出现了更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给依法反制就业歧视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此语境下,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则,补齐了过往反制就业性别歧视法律规则不够精细的短板,无疑有助于精准打击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行为。

众所周知,妇女因生理差异,在就业中客观上存在与男性相比的部分劣势,用人单位录用妇女,会相应增加用工成本。出于减少用工成本的考量,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无视法律规定,变着“戏法”对妇女出台一些与男子不一样的就业政策。这种变相的性别歧视,不但人为抬高了妇女的就业门槛,也在无形中助长了性别歧视在职场上的进一步蔓延,最终导致法律对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保障形同虚设。因此,只有对现实中各种变相的性别歧视行为,在法律上列出具体清单,才能精准施策地予以惩治。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列举的方式,对5项就业领域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精准“画像”,几乎涵盖了现实职场中所有的性别歧视行为。这种全面覆盖负面清单的列出,不但让用人单位在就业中实施性别歧视的不法行为难逃法网,也有利于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对妇女就业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必将开启一片反制就业性别歧视的新天地,进一步提升妇女平等就业的法治化水平。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将列举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纳入了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此举意味着遏制用人单位对妇女实施的就业性别歧视,将成为劳动监察部门的法定义务,从而在根本上打通了法律规则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有助于促使其在实践中真正长出“刚牙利齿”,倒逼用人单位主动把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作为行动自觉。

“天下大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吹响了全面遏制就业性别歧视的法治号角,各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不折不扣地让反制就业歧视的各项精细化法律规则应声落地,促其真正释放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满满法治正能量。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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