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沈萍萍向本报反映说,她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尽管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默认她继续在原岗位工作7个月并继续按原标准发放工资,她对此也没有异议。可是,2022年10月24日,公司突然要求她立马走人并未说明任何理由。
她想知道: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否向她支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沈萍萍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4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第5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规定表明,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仍接受劳动者劳动的,应视为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并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虽然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劳动者提出书面意向。
结合本案,沈萍萍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继续留用她,她也接受留用,这意味着双方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在长达7个月的时间里,公司不仅没有与她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还无故解除其劳动关系,该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第87条规定向其支付赔偿金。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