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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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社会保险应当避免3个误区
单位暂无新业务 为缩减开支裁员属违法
单位终止达到退休年龄职工劳动合同支付补偿吗?
合同期满仍留原岗,公司随后无故解聘员工应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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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社会保险应当避免3个误区

 

对于哪些劳动者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何缴纳、怎样补缴等一系列社保问题,《社会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由于认识上的误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经常就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产生纠纷。对此,以下3个案例评析分别对3类常见的错误认识进行了详细的法律阐释,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当澄清认识,正确履行社保费用缴纳义务。

误区1

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

2021年12月,邱女士到公司应聘时发现有十多个竞争对手。为获取竞争优势并顺利进入公司工作,她书面向公司承诺:自愿放弃一切社会保险,无论在职期间还是离职之后均不要求公司为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此后,公司依此为据,没有为她办理任何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点评】

邱女士自愿放弃的承诺无效。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职工不办理社会保险的单方承诺或约定均属无效。因此,公司应当依法为邱女士补缴各项社保费用,否则,将缴纳滞纳金等处罚。

误区2

单位对所有员工都须办理社会保险

2022年3月,林先生年满6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可是,公司认为林先生虽然年逾60岁,但他掌握多项专门技术且身体状况不错还能继续提供劳动,于是,就返聘他继续在原岗位从事原工作并享受原工资待遇。而林先生认为,既然他仍在公司上班,那就属于公司员工,公司就应当为他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当他提出办理社保缴纳手续时,被公司拒绝。

【点评】

公司无需为林先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虽然用人单位具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但这里的员工是受一定范围限制的,并非针对所有员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人员虽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无需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一是不以就业为目的,尚未与学校脱离的实习生;二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三是具有正式工作,仅在空闲时间提供少量兼职服务的人员;四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返聘人员;五是同时参与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社保或在不同地区重复参保的员工。

本案中,林先生属于退休返聘人员,尽管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但无需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了。

误区3

清缴社保欠费也会“过期作废”

方女士曾经在一家公司工作5年。在职期间,公司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0月24日,即方女士离职整整3年时,她要求公司为她补缴相应期间养老保险费用。可是,公司称补缴养老保险金有时间限制,不能想啥时间补缴就啥时间补缴,因其请求超过时效限制,已经“过期作废”,故不同意其请求。

【点评】

公司“过期作废”的理由不能成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从表面上看,方女士的请求似乎因超过2年而“过期作废”,其实不然。因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不再查处”,并等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不再收取”,更何况《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清缴用人单位欠费设置追诉期限制。

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建字〔2017〕105号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欠缴清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基金应收尽收。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由此来看,方女士有权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费用,该请求不会“过期作废”。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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