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盛丽)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本市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托育机构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标准和范围。
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托育机构范围由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确定。其中,水电气执行现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户标准,分别是6元/立方米、0.5103元/度、2.63元/立方米。供热执行现行居民供热价格标准,市热力集团中心大网供热的,执行24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价格标准,燃气(油、电)锅炉供热的,执行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价格标准。
《通知》明确了计量条件及表具、管线、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的分担方式。享受优惠价格政策的托育机构需满足独立计量条件,由市政公用企业按照“一户一表”的方式装表到户;如市政公用企业仅抄表至所在建筑总表,托育机构应具备分表计量条件,可由市政公用企业与所在建筑总表缴费单位,依据用户的计量情况、往期缴费凭证、服务合同等信息,通过定比、定量方式核算用量。《通知》同时明确了“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的分担方式。
《通知》还明确了托育机构执行优惠政策的申报和退出。托育机构需持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作为认定凭证,向市政公用企业提出执行优惠政策申请,用热需在供暖季前向市政公用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截止前,托育机构可再次向市政公用企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