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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等5部门联合发文
不得以非物业管理为由拒接下水管道报修

 

本报讯 (记者 盛丽)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住宅楼内下水管道堵塞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 (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到,管理人应公示楼内下水管道维修项目及费用清单,公布24小时报修电话并确保畅通,随时接待下水管道堵塞报修或投诉,不得以非物业管理事项为由不予接待。

关于下水管道维修各方责任,《意见》提到,楼内下水管道堵塞的维修责任,质量保修期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等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外的根据住宅不同产权性质、不同管理方式,参照《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确定。专业排水企业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承担专业排水管线维修责任。因住宅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楼内下水管道堵塞需要维修,或者自行更换过的下水管道需要维修,由使用人承担维修责任。

《意见》还提到,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建筑,不得故意损坏下水管道,不得向下水管道投放杂物。管理人应切实履行相应的下水管道检查维护责任,发现危及下水管道使用安全的问题时,有权进行制止。业主、管理人应结合楼内下水管道使用实际,建立楼内下水管道专项维修机制。日常检查发现问题, 应根据下水主管道老化程度和管道堵塞情况,采取高压冲洗法等进行定期维修。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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