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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差异化水价”将综合细化考虑
将受水资源条件、用户承受能力等多重因素影响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本市“差异化水价”将由多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资源条件、用水定额标准、供水成本、用户承受能力等多重因素来“综合细化考虑”。昨天,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树东作了关于《北京市节水条例(草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此次条例的修改,为了提高节水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万名代表下基层活动,共收集近1.4万名三级人大代表和7.6万名群众的节水立法意见建议7556条。同时,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组织召开了系列立法座谈会,征求了18个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部分水务、法律专家的意见建议。按照能吸纳尽量吸纳的原则,条例草案吸纳意见建议修改80多处。

条例草案二审稿总则中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水的义务”。规定居民用水户应当自觉掌握节水方法,培养节水生活方式;选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并保障良好运行,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设备和产品;积极配合节水改造,发现跑冒滴漏等情况及时维修等。

关于推进公共供水管网改造方面,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群众提出,城乡老旧供水管网跑冒滴漏,是造成供水环节水资源浪费的重要因素,应当加快推进改造。对此, 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供水管网超过使用年限或者工艺、材质不合格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组织供水单位、物业服务人、用水户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

在完善水价制度方面,条例草案二审稿特别提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务、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资源条件、用水定额标准、供水成本、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水的差异化水价制度,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引导和促进全社会节水。同时,明确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实行特殊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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