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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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那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企业“家规”必须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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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那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企业“家规”必须零容忍

 

法治社会,企业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接受法律约束,包括劳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家规”再大大不过法律,任何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逾越法律红线,凌驾于法律之上。

员工张某被公司单方辞退,理由之一为他与同事私聊时称公司领导为“老太太”。本案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令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万余元。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皆属违法解除。诉讼过程中,双方争论焦点最终集中在公司是否可以因张某私聊称呼公司领导为“老太太”而被解雇。企业认为,张某“对公司领导使用不当言论及称呼”“不具备一名合格管理人员所应具备的素养及专业……该行为违反《员工手册》中的乙类过失”,为此,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但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法院认为,从工作岗位看,张某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其言论的权威性、影响力和影响范围均相对较小。从言论内容看,“老太太”一词契合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性别、年龄情况,并不具有贬低或侮辱性的含义。从谈话语境来看,张某当时是与同事单独沟通,气氛比较宽松,用语比较随意,因一句“老太太”而给其严厉处分,显然属于反应过激。法院最终认定,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张某相应行为,并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基于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制定“家规”,加强企业内部规范化管理,行使用工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但“家规”须依法建立,履行必要民主程序。同时,依据“家规”处罚职工,还需合理适度,不能自说自话,任性自由裁量。

因私聊时称公司领导为“老太太”即被认定违反企业“家规”,且堂而皇之当作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这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着实让人匪夷所思,令人瞠目结舌,但它又确确实实发生我们的身边。

私下称公司领导为“老太太”被辞退,或许只是个例,但一些企业随意滥用“家规”、颐指气使对待劳动者的事情,绝不会是孤例。这一典型案例提醒我们,向一些法人代表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其依法制定、合理用好“家规”的意识任重道远,还须多方发力。对于于法无据的企业“家规”,劳动行政部门要责令其修改完善,对拒不整改的要坚决叫停。对于逾越法律红线的企业“家规”,执法部门应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其付出相应代价。在企业制定“家规”时,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及时提醒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确保“家规”合规有效。劳动者也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让想利用奇葩“家规”惩戒劳动者的企业没有得逞机会。

法治社会,企业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接受法律约束,包括劳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家规”再大大不过法律,任何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逾越法律红线,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成为企业主随意凌辱员工的工具。

□何应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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