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和旅游部提出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旅游厕所质量要求与评定》《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等3项旅游国家标准发布。其中《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明确了我国旅游民宿的定义,提出了旅游民宿等级划分的条件和办法,将旅游民宿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丙级、乙级和甲级等三个级别,并实施退出机制。(8月7日《工人日报》)
从治理的角度讲,退出机制实质就是一种可上可下、可进可出的动态化监管制度,这对于遏制旅游民宿经营中的各种不合规乱象,是最为有效的监管举措。虽然旅游民宿经营中各种忽视服务质量的乱象直接源于部分民宿主急功近利的“一锤子买卖”,但未对其套牢可能被淘汰出局的“紧箍咒”则是关键诱因。从以往的监管实践经验来看,由于未对旅游民宿经营实施退出机制,民宿主只要取得了经营许可的资质,就等于拥有了经营旅游民宿的“终身特权”,再也没有可能被淘汰出局的后顾之忧。这种明显缺乏刚性约束的监管机制,显然不能从根子上遏制部分民宿主无视服务质量而只顾逐利的任性冲动。
推动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就应通过退出机制的常态发力,直接对那些过分逐利而忽视服务质量的民宿主压实主体责任,倒逼其在面临被清除行业的风险压力下,恪守以高质量服务赢得消费者的底线,而不再一门心思为逐利铤而走险。
一言以蔽之,对民宿实行退出动态监管机制,抓住了治理民宿主逐利至上而忽视服务质量提升顽疾的“牛鼻子”。相关部门要以抓铁有痕和踏石留印的决心与勇气,坚定不移地让该项监管机制应声而落,促其真正释放出祛除旅游民宿“成长烦恼”的治理正能量,让其助力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愿景早日照进现实。
□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