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不是忽悠劳动者的“馅饼”。企业滥用“要约邀请”抛“馅饼”,是不诚信的典型表现,既有可能对劳动者构成欺诈,又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不能任由其肆意妄为。
“招聘广告明确月薪4200元,实际只有2300元”“企业的招聘信息写明入职以后可以输送海外接受培训,却始终不予兑现”“招聘现场开出的3%销售提成,实际发放只有1.3%”……近年来,一些单位为了吸引人才加入,不惜在招聘广告中“美化”薪酬待遇等事项,等到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兑现承诺时却又否认招聘信息的法律效力。(7月28日《工人日报》)
事前在招聘广告中抛出一个个令人心动的薪酬待遇“馅饼”,一旦求职者被“请君入瓮”,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又断然否认事前的承诺。近些年,不少企业在招聘中滥用“要约邀请”的伎俩运用得出神入化,致使劳动者在毫无防备中上当受骗。
一些企业之所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地否定事前对劳动者许下的种种诱人待遇,主要是钻了“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效力的漏洞。从法律上讲,“要约邀请”是指希望或者要求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意思的表示,其本身对发出者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企业在招聘广告中对求职者许诺较高薪酬待遇,本质上系企业向不特定求职者发出的一个邀请,并非是针对某个具体求职者作出的特定承诺,自然不会产生法律约束力。求职者入职后要求企业兑现“要约邀请”中许诺的相关薪酬待遇,又好像于法无据。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聘用员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劳动合同为准。也就是说,不管企业在招聘广告中的表态再怎么信誓旦旦,只要相关薪酬待遇未载入劳动合同,企业完全可以拒绝履行事前在招聘广告中的各种承诺。现实中,不少劳动者在觉得上当受骗后,通过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维权,大多不被支持,其根源正在于此。
企业利用“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缺陷抛出诱人“馅饼”来吸引求职者应聘,是否意味着其可以随心所欲地滥用“要约邀请”?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根据人社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和广告的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求职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滥用“要约邀请”抛“馅饼”的行为只要构成欺诈,即使其在劳动合同中否定了此前有关薪酬待遇的承诺,也因实施了欺诈行为,劳动合同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求职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补偿金。
不仅如此,企业利用“要约邀请”抛“馅饼”,求职者入职后一旦就此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如果劳动者能够出具企业在招聘广告中关于薪酬待遇的相关标准等证据,那么仲裁部门或司法机关即可利用这些证据,结合实际作出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裁决。企业想当然地滥用“要约邀请”,实际上并不靠谱。
“要约邀请”不是忽悠劳动者的“馅饼”。企业滥用“要约邀请”抛“馅饼”,是不诚信的典型表现,既有可能对劳动者构成欺诈,又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不能任由其肆意妄为。对此,相关部门不能只提醒劳动者储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而应依法依规地对企业滥用“要约邀请”已构成欺诈的抛“馅饼”行为严惩不贷,倒逼其在严肃的法律责任面前对劳动者“多一分真诚”。此外,相关部门不妨引入信用惩戒机制,对企业滥用“要约邀请”抛“馅饼”欺诈劳动者的行为套牢失信惩戒“紧箍咒”,迫其主动把据实发布招聘广告、将建立诚信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责任扛在肩上。
□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