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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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线上办公病亡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护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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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线上办公病亡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护宗旨

 

“新型工伤”需要新型认定保护机制,对工伤认定的新问题,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法院都需加强关注和研究,拓展传统的工伤要素认知,摒弃“咬文嚼字”思维,依据法律精神和事实,本着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工伤权益的原则,让工伤认定保护的范围涵盖更多实质工伤情形。

员工石某下班回家后,继续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后石某突发疾病,不幸身亡。石某的家属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结果被不予认定。家属于是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提起上诉。7月21日,广东高院公布了该起典型案例,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责令社保局重新作出处理。(7月22日 《北京青年报》)

这起案件充满争议,也一波三折,石某的家属曾因申请工伤认定在社保部门和一审法院接连受阻。令人欣慰的是,二审法院结合相关事实和证据,认定石某下班后居家线上办公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而广东高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也支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理念和结果。尽管在该案中法院的判决不能直接替代行政环节的工伤认定,但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和社保部门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部门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已经展现出支持石某家属工伤认定诉求的明确态度,对推动行政环节的工伤认定能产生实质影响。

二审法院对石某工伤案的判决既符合情理,又符合法理。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石某在下班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在石某病亡当日,石某19时22分还在通过微信与同事洽谈工作,而其他同事19时55分还在石某所在的微信群回复工作内容。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显然,石某在病亡之前处于一种工作状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尽管石某发病的时间在“八小时之外”,发病的场所在家中,并非通常认定标准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但石某在病亡之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下班回家后继续线上工作的时间属于法定工作时间的一个合理延伸,他下班后通过线上处理工作的场所——家——也是法定工作岗位的一个合理拓展。也就是说,石某病亡之前的线上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实质意义上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符合法定工作时间和法定工作岗位的判定标准。基于此,二审法院认定石某下班后居家线上办公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维护了劳动者的工伤权益,契合了工伤保障立法的宗旨,顺应了劳动保护的法律初衷,既体现了司法理性,也体现了司法审判与时俱进、依托事实和情理人性化定性、保护性维权的积极理念。

这起案例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值得各级法院和人社部门学习借鉴。近年来,随着智能模式、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工作场景、工作模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有关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场所等劳动因素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形式、新特征、新问题,不少劳动者都通过线上办公、电话办公等非典型方式办公,工作时间超出了传统的“八小时之内”,工作岗位或工作场所也不仅限于狭义的单位、办公室、车间等区域。

“新型工伤”需要新型认定保护机制,对工伤认定的新问题,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法院都需加强关注和研究,拓展传统的工伤要素认知,摒弃“咬文嚼字”思维,依据法律精神和事实,本着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工伤权益的原则,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场所、工作内容、工作关联性做出积极的延伸性认定、拓展性认定,让工伤认定保护的范围涵盖更多实质工伤情形,推动工伤认定保护机制的完善进步,促进工伤认定保护的公平。当然,劳动者或劳动者家属一方也应注意留存有关新型工伤要素的证据,为工伤认定和维权争取主动。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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