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师傅在北京通州一加工厂做焊接工,2008年9月1日入职。2019年,因单位搬迁、工作地点变动等情况,王师傅与加工厂发生劳动争议。从2008年入职到2019年发生劳动争议,干同一份活儿的王师傅与在同一个地址办公的三家企业签订过劳动合同。虽然三家企业均在不同时段为其缴纳了社险,但在劳动争议发生后,三家企业都互相推诿,致使王师傅维权困难重重。最终,在工会的法律援助下,王师傅才被确认了工龄,要回了补偿金。(6月23日《工人日报》)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混同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所谓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已与一家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又与该企业的关联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从而导致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用工主体出现混乱的一种用工现象。
由于混同用工模式难以分辨劳动者究竟和哪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客观存在着用工主体不明的问题,让一些关联企业借此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有隙可乘。关联企业在混同用工中任性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给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添堵,也损害公平正义。对此,必须对症下药,切实打通其中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任督二脉”。
首先,相关部门在依法严惩关联企业损害劳动权益不法行为的同时,还应根据《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将参与混同用工的关联企业予以失信联合惩戒。其次,劳动者要擦亮保护自身权益的“慧眼”。劳动者不要过分迷信企业的承诺,要主动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社会保险支付等主体。在这些主体发生变化时,则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为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依法维权打下基础,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