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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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居家办公期的工伤认定应更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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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居家办公期的工伤认定应更包容

 

设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其本意是为了更好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机械理解和适用工伤认定标准法条,将居家办公期的工伤认定严苛化,既有违“最大限度保护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立法宗旨,又有违基本人文常理和朴素正义逻辑,已不合时宜,必须坚决摒弃。

在家加班猝死不算工伤?不久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了这方面的一起典型案例:员工石某宇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身亡,发病前仍在用微信处理工作。家人为其申请工伤,却被人社部门驳回,家人两次诉至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职工下班后因工作需要继续占用个人时间处理工作事项,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因此,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6月2日《工人日报》)

两年多来,伴随新冠肺炎疫情的局部反复,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居家办公正更多地“照进现实”。同时,线上工作模式的兴起,也让居家办公日益普遍。虽然居家办公满足了疫情防控要求和线上工作模式下企业经营的实际需求,但职工在此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后,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也一直是争议不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认定需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要素”进行综合判定。一般情况下,“三要素”具备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基本无异议。然而,居家办公完全颠覆了传统办公模式,其工作时间、地点和工作原因都缺乏传统办公模式下的明晰性,认定的难度相对较大,人社部门往往对此类工伤申请不予认定。在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的这起典型案例中,当地人社部门之所以对居家办公的石某宇死亡事故不认定为工伤,即在于石某宇最后工作的时间与倒地时间存在时间差,不符合“三要素”必须齐备的工伤认定条件。

不可否认,当地人社部门对石某宇居家办公的死亡事故不认定为工伤,可能源于怕出错的谨慎,但更多则是对法律的机械理解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这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规定,旨在最大程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照这一规定,不难发现,在这起典型案例中,职工石某宇为了单位利益,在下班后因工作需要继续占用个人时间处理工作事项不幸猝死,理应视同工伤。

居家办公期的工伤认定,关乎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需要最大程度体现公平正义。对此,最高法在201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对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了扩大化解释,规定“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属于工伤。司法实践中,不少居家办公期的伤亡事故没有被认定为工伤,最终多被依法纠正,体现了司法包容认定居家办公期工伤的鲜明态度,显然值得人社部门借鉴。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设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其本意是为了更好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机械理解和适用工伤认定标准法条,将居家办公期的工伤认定严苛化,既有违“最大限度保护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立法宗旨,又有违基本人文常理和朴素正义逻辑,已不合时宜,必须坚决摒弃。

当然,包容不是宽容,更不是放纵。在包容对待居家办公期的工伤认定中,也不能为了包容而僭越法律底线。这就要求人社部门在不严苛对待居家办公期工伤认定的同时,还应有底线思维,实现包容认定工伤与恪守法律底线的相得益彰。司法机关也应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以典型案例为人社部包容认定居家办公期的工伤树立标杆,让居家办公期的工伤认定紧跟时代发展步伐。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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