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应进一步协调配合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常态化地对企业“先斩后奏”非法解雇员工行为依法依规的予以惩处,倒逼企业面对严肃法律责任的追究“不越雷池”,自觉把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扛在肩上。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务工者徐某平起诉用人单位违法解雇一案,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将徐某平解雇后才召开工会会议,不符合法律程序,遂判定用人单位支付徐某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100元。(5月12日《工人日报》)
企业解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员工,既是法律赋予给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也是确保企业正常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并无不妥。然而,在现实中,一些企业在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总是“先斩后奏”地将员工解雇。新疆发生的这起违法解雇员工案,被法院判决违法,并判定企业为此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万余元,无疑给那些热衷“先斩后奏”解雇员工的企业上了一堂法治课。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事先将通知工会。否则,解雇行为则被视为违法,企业将为此承担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同的赔偿金。在新疆某物业公司的这起员工解雇案中,物业公司事先不声不响地解雇员工,时隔两个月后,发现自己解雇行为的程序不合法,才“亡羊补牢”地通知工会,显然于事无补,被法院判决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一点也不冤。
其实,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雇职工必须事先通知工会外,新修订的工会法亦对此作出了类似规定。法律之所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雇职工必须事先通知工会,除了便于工会对企业的人事管理行使监督权外,更重要的是在于工会作为员工利益的代表者,有权防止企业借解雇幌子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有不少企业不向工会事先通知解雇理由,事后才弥补的“先斩后奏”式解雇员工行为并不鲜见。工会作为企业员工的“娘家人”,应从基于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高度出发,在企业解雇员工的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主动积极地依法履行职责,不让企业以行使自主用人权之名而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伎俩得逞。
当然,企业“先斩后奏”非法解雇员工的行为屡屡得逞,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员工不主动依法维权有关。鉴于此,作为拥有监督企业用工是否合法“尚方宝剑”的工会,更要鼓励支持员工主动积极依法维权方面提供一系列优质服务,让员工在劳动仲裁和司法的有力保护下,实现自身权益的不受损。
此外,工会应进一步协调配合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常态化地对企业“先斩后奏”非法解雇员工行为依法依规的予以惩处,倒逼企业面对严肃法律责任的追究“不越雷池”,自觉把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扛在肩上。惟其如此,企业任性“先斩后奏”解雇员工的不法行为才能无隙可乘,工会对企业自主用人权的监督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