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在北京的一家公司工作,每天加班2至3小时才能下班,但公司从来不支付加班费。现在,我想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如果以不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我还可以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加班费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因此,公司不支付您加班费的行为属于违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这一规定,若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要求公司向您支付加班费。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您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向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