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在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又于2020年7月续签了3年期合同。2021年2月,我在医院看病时获知自己已怀孕1个月。2021年11月,眼看离预产期只有一周时间了,而且医生也建议我尽快入院待产,于是,我向公司提交了休产假的假条,但公司不同意提前休产假。
出于安全考虑,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我还是住进了医院,几天后生下了宝宝。可是,当我休完产假回到公司时,发现我的岗位被新招聘的人替代,我已经被公司开除了。原来,公司以我擅自离岗的行为构成旷工、违反考勤制度为由,对我作了自行离职处理。
请问:在请产假未被批准的情况下不到岗能算旷工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丁俞琳
丁俞琳读者:
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提前休产假是女职工的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休产假属于法定假期,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只要通知了单位即可,无需单位批准。本案中,你申请提前一周休产假,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在未被批准的情况下不到岗,是不能按旷工处理的。
另一方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受法律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女职工具有法定的过错情形,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鉴于你不到岗的情况不属于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因此,公司对你作自行离职处理,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公司的做法违法,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途径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鉴于你的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如果你与公司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那么你的劳动合同就无法继续履行,此种情况下,你只能选择要求公司支付给赔偿金,即由公司按照你应得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