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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国古典文学名著著作权的保护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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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2年3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安庭委员:
加强中国古典文学名著著作权的保护与推广

 

本报讯(记者 余翠平)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北京市委副主委、北京希肯琵雅国际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庭表示,中国古典文学名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集中代表,应加强中国古典文学名著著作权的保护与推广。

安庭认为,目前对古典文学名著的著作权保护尚缺乏顶层设计。通常情况下,我国古典文学名著在版权商用领域几乎不受法律约束。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只是概括地规定:“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具体管理、追责,怎样管理、追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版权意识的全面提升,受商业利益驱使,在无需付费且不用担责的情况下,博大精深的中国古典文学名著成了滥编、滥改、滥用的重灾区。安庭表示,在对外传播的过程中尚无统一的维权典范。“文化自信”“文化强国”战略让我国古典文学名著不断面临着新使命、新课题。在“文化走出去”的过程中,如何规范相应著作权的使用标准,遇到问题由谁代表国家维权,这一类问题尚缺少应对的办法与操作性。容易造成我国文化事业的损失,属于战略性、体系性的短板。

对此,安庭提出了三条建议:

一是成立中国古典名著保护的专有部门。在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体系中,国家版权局和商标局各自管理古典名著的著作权和商标权。然而,保护古典名著根本的出发点是保护民族文化的良好利用和有效传播,更多的是一项文化事业。因此,可以考虑将古典名著保护机构作为文旅部门下设机构,或由相关部门合设机构管理,探索建立古典名著的公益授权、社会考评、非商业追责体系。

二是适时研讨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中国古典文学名著著作权保护的实际操作性内容,规范相应著作权不当使用的裁判标准,规定其在法律责任上的担责情形与惩戒条款。

三是建立推广鼓励机制。鼓励不断产出源自中国古典名著的优秀的文艺作品。在公益基金、财税管理、授权管理上给予大力支持。鼓励承载古典名著内容的高质量作品更多“走出去”,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传播。合理平衡保护、利用、传承与创新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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