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何某是否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案例点评: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本案中,若双方不能就租期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租期,则何某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
(房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