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保安、厨师、剪发师、清洁工等被竞业限制,有的企业甚至要求全员签订竞业协议;约定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为每个月500元,但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的违约金高达50万元;有的劳动者采取入职无关第三方、“花名”入职等方式规避竞业限制……(1月19日《工人日报》)
竞业限制是一种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措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根据上述,竞业限制虽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以媒体记者调查为例,近日在采访中发现,保安、厨师、剪发师、酒水推销员、清洁工等都曾被竞业限制,还有的企业甚至要求全员签订竞业协议,这让普通员工很苦恼。一些企业滥用竞业限制,无外乎是为了一己私利,但殊不知,这样极易引起劳动纠纷。
竞业限制可以有,但不能扩大到普通劳动者。针对劳动用工市场中出现的问题,用工单位当增强法律意识。滥用竞业限制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更不利于自身的发展。
总之,在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的当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要的是把握好“尺寸”。同时,在现代社会中,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新常态”。既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保护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利,双方均应增强法律意识,如此“竞业限制”才能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