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规范月嫂行业发展需要形成监管合力
“工会陪你过大年”贴心又暖心
竞业限制 不能滥用
“新食尚”
别让“电商特供”成为 劣质产品代名词
让更多职工掌握急救知识
对“抗幽牙膏”营销乱象 要加大治理力度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1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竞业限制 不能滥用

 

有的保安、厨师、剪发师、清洁工等被竞业限制,有的企业甚至要求全员签订竞业协议;约定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为每个月500元,但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的违约金高达50万元;有的劳动者采取入职无关第三方、“花名”入职等方式规避竞业限制……(1月19日《工人日报》)

竞业限制是一种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措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根据上述,竞业限制虽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以媒体记者调查为例,近日在采访中发现,保安、厨师、剪发师、酒水推销员、清洁工等都曾被竞业限制,还有的企业甚至要求全员签订竞业协议,这让普通员工很苦恼。一些企业滥用竞业限制,无外乎是为了一己私利,但殊不知,这样极易引起劳动纠纷。

竞业限制可以有,但不能扩大到普通劳动者。针对劳动用工市场中出现的问题,用工单位当增强法律意识。滥用竞业限制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更不利于自身的发展。

总之,在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的当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要的是把握好“尺寸”。同时,在现代社会中,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新常态”。既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保护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利,双方均应增强法律意识,如此“竞业限制”才能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杨玉龙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