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网络公司通过设置广告任务发布平台等行为,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排序结果,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将被告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网”)诉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我爱网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百度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月14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伴随流量变现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刷单”不法行为甚嚣尘上,并呈现出利用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的更高层次发展趋势。虽然监管部门对此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但由于没有解决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即使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对其予以惩罚性赔偿惩处,也因最高赔偿数额有限而威慑效果不佳,难以从根本上遏制“刷单”不正当竞争行为,合规经营商家和消费者深受其害。
针对这一问题,2018年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把“刷单”行为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规定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在此现实语境下,北京海淀法院依法对新版《反不正竞争法》施行后,全国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的“刷单案”顶格惩处,可谓意义深远。
司法裁判具有典型的警示威慑效应。该案的公开宣判,不仅开启了司法惩处利用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先例,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司法处理提供了借鉴样本,让公众看到了通过司法打击“刷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希望曙光,必将激励更多饱受“刷单”之苦的消费者和合规经营的商家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依法向其宣战。
□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