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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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降职降薪不能任性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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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1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末位”降职降薪不能任性而为

 

销售人员未做到“每日8次整点签到”,被公司认定为履职不力而屡被降薪;连锁超市开展评比却未预先告知,一家偏僻门店的店长因销量最低被降职;快递网点负责人排名靠后被降为仓管员,质疑公司考核标准模糊……流行一时的“末位淘汰”被判违法后,一些企业转而以“末位”对员工随意降职降薪。专家提示,用人单位不能以罚代管,应通过绩效工资的合理分配对劳动者形成激励。(1月13日《工人日报》)

“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曾几何时,“末位淘汰”在职场上大行其道而饱受诟病。随着司法常态化地对“末位淘汰”坚决说不,不少企业“一计不成,再生一计”,转而玩起了以“末位”对员工随意降职降薪的伎俩。如此挖空心思算计员工,不仅吃相难看,也于理于法不符,绝不能任由其任性而为。

从法理逻辑上分析,企业以“末位”对员工任性降职降薪,并将这种做法视为行使经营自主权,也经不起推敲。诚然,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可以对员工设置绩效考核标准,但前提是设置的考核标准须与公平公正一脉相承。

“末位”不是企业对员工降职降薪的道具,不能任由企业穿上“末位”马甲任性损害员工合法权益。这既需要权益受损的员工敢于依法维权,又需要劳动执法部门果断对企业的这种不法行为依法“亮剑”,更需要劳动仲裁和司法机关通过具体裁决和典型案例进行警示。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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