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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要保护弱者的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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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1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房山区司法局
订立遗嘱要保护弱者的权益吗?

 

李某无夫无子,25年前收养了郭某,含辛茹苦将郭某抚养成人。郭某成家有了儿子,此时李某已经70岁高龄,无经济来源。郭某某日外出发生意外,临终前立下遗嘱,将个人全部财产归其子继承。李某在大家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郭某的遗产。

案例点评:近些年来因遗产处分而引起的矛盾纠纷层出不穷,遗嘱自由权利的滥用现象越来越普遍,同时一些利用遗嘱自由侵犯弱者权利的问题也慢慢暴露出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公民对自身合法私有财产的处分不仅仅是单纯的个人行为,还与维持家庭和谐、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紧密联系在一起。《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案例中,郭某的遗嘱应当为李某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为其老年生活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房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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