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在马路转弯处与对面张某驶来的车辆相撞。撞车之后,马某又发动车辆,准备逃逸。一旁停车休息的出租车司机姚某目睹了全过程,在查看确认张某受伤不重后,驾驶出租车追赶马某。而张某看到马某已经驾车驶出一段距离,也发动车辆准备追赶。正当姚某加速时,张某的车辆突然蹿出,姚某来不及刹车,撞上张某的车,导致张某额头受伤、车辆严重变形。事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马某被抓获归案。另外,张某认为,姚某驾车将其撞伤并撞坏其车辆,要求姚某赔偿医疗费、车辆维修费共计70962.5元。姚某表示,他是见义勇为,不应该赔偿,并且提出因出租车受到损害而被出租车公司罚款,损失无人赔偿。
“见义勇为不担责”是法律之手对正义的匡扶。我们既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也应减少“好心办坏事”的尴尬。《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张某要求姚某赔偿其医疗费和车辆维修费于法无据。而就姚某的损失来说,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结合本案来看,由于张某受到的损失较大,因此基于公平原则,其可以少给予或不给予姚某补偿。(房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