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近年来,车辆保有量持续增加,道路交通环境变得日益复杂,除了存在的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轻微违法行为,道路交通执法实践中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全国交通安全日”来临之际,12月1日,北京西城法院发布了几起典型案例,提示驾驶人员谨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
未保持安全车距,司机追撞三车负全责
2021年1月15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二环主路鼓楼桥至白纸坊桥路段,赵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追撞三辆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赵某受伤。西外交通大队经过调查事故现场,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和案外人在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
当日,西外交通大队还认定赵某实施不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对赵某处以罚款100元。赵某认为西外交通大队未测量车距即作出处罚,不服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本案中,赵某驾驶机动车追撞前方车辆,足以认定赵某存在未与前车保持足够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安全距离的情形。西外交通大队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五项“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处100元罚款”的规定,对赵某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电动车骑行需依规,禁行路段勿通行
2016年4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外公开发布2016年第21号《关于对长安街(建国门至复兴门)等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长安街(建国门至复兴门)、广场东西侧路等道路禁止非机动车(自行车除外)通行。
2020年11月12日12时46分,白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复兴门内大街西单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路段行驶时,被六部口交通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六部口交通大队认定白某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当场对白某作出20元罚款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白某认为除了禁行路段没有别的路可走,不服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依据上述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有权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对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措施,以改善道路交通秩序,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其所发布的公告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拘束力,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予以遵守。本案中,针对白某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行为,对白某处以20元罚款,并无不当。
交通通告要遵守,摩托车不可进四环
2018年10月19日10时35分,鞠某驾驶涉案二轮摩托车在红莲南路跨河桥东口行驶时,被广安门交通大队执勤警察当场查获。该路段为北京市四环路(不含辅路)以内道路。广安门交通大队执勤警察认为鞠某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鞠某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记3分。鞠某认为处罚是对摩托车驾驶员的歧视,不服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对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时效性进行审查。
【法官说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本市进入四环路内入口处设立了禁止京B号牌摩托车驶入的禁行标志。鞠某作为具有摩托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应当知晓并有义务遵守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对其所驾驶的车型及牌号号段所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对鞠某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鞠某的诉讼请求。
机动车各行其道,临时占道不可为
2019年10月27日16时51分,李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宣武门西大街西向东处,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2019年12月6日,李某接受处理时,西四交通大队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200元的罚款。李某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李某诉称,其误以为公交车道的禁行时间为19:00,故临时借用公交车道直行。在发现禁行时间并非19:00后,李某已经迅速纠正,让出公交车道。西四交通大队仍对李某进行处罚,存在不当,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被诉《行政复议决定》。
【法官说法】
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来看,2019年10月27日16时51分涉案车辆存在使用公交车专用车道的行为,该车道的禁行时间为7:00-9:00,16:00-19:00。李某称其驶入公交车道后,减速发现了车道上禁行时间的标识,随即转向让出公交车道,属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免予处罚。对此,法院认为,道路交通违法具有即时性的特点,李某占用公交车道的行为一经实施,即便没有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也即刻构成对交通管理秩序的破坏和交通运行效率的影响。李某此后变道、让出公交车道的行为只是违法行为的“结束”,而非“纠正”,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
驾驶人遵纪守法 执法者公正高效
西城法院建议,交通执法者无论适用何种处罚流程,都不应忽视对道路交通活动参与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应当依法告知道路交通活动参与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进行适当的法律释明,必要时召开听证。同时,每一位驾驶人应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升文明交通素质,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知险避险,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本报记者 杨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