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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 是隐蔽的劳动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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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1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自愿放弃社保” 是隐蔽的劳动侵权行为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然而,在现实中,和劳动合同一起签署的,有时还有《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法院认为,任何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及约定均属无效的违法行为。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切勿放弃缴纳社保。(11月26日《工人日报》)

用人单位让劳动者以“自愿”的方式放弃相关社保权益,看似属于劳动者的意思自治,看似合情合理,实则违法。“自愿放弃社保”是一个劳动侵权的坑,直接减损了劳动者的权益,给劳动者埋下了权益隐患。

社保关乎劳动者的民生,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以常理度之,哪个劳动者不希望自己多一份劳动保障呢?哪个劳动者会主动自愿放弃社保权益呢?一些劳动者以声明、承诺书等方式“自愿放弃社保”,实际上是“被自愿”,并不符合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表面上的“自愿”往往是人在屋檐下的一种无奈选择,是受了用人单位强势地位的影响,甚至受了用人单位的胁迫或误导。

“自愿放弃社保”是一种隐蔽的劳动侵权行为,应引起各方关注、警惕、防范。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劳动者应看清“自愿放弃社保”的违法侵权属性,该拒签的拒签,该举报的举报,该维权的维权。当然,抵制或整治这种劳动侵权行为,不能光依赖劳动者,劳动维权责任单位必须履职到位,有所作为。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行为以及劳动者涉及社保权益“决定”的把关、监督,给劳动者出主意、撑腰,发现问题,与用人单位交涉,要求用人单位改正。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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