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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0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让集体合同释放 劳动权益保障的“鲶鱼效应”

 

10月19日,辽宁省沈阳市快递行业举行集体合同签约仪式。顺丰、美团等15家主要快递企业职工方代表和企业方代表在《沈阳市快递行业集体合同》上签字,并分别由企业、工会签字盖章。据介绍,集体合同将覆盖快递法人单位400余家、职工2万余人,为确保合同切实履行,沈阳市总还专门为这15家企业聘请了15名法律监督员。(10月20日 《工人日报》)

客观而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不足,确实有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根本性原因,但就其最直接的缘由来说,还在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维权法治意识不足,未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不够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工方签订集体合同,更有助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整个群体的劳动权益。

相比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个体与用工方签订的单个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因考虑到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且在工会组织下依法明确了用工方的应尽义务,可以有的放矢地规范用工行为,让其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障放在最为突出的位置。这种本质上有助于规范新业态用工行为的集体合同,只要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必然会释放出搅动劳动权益保障的“鲶鱼效应”,让新业态领域的用工市场变得更加井然有序。

同时,集体合同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来说,有着更为明确的指导价值。现实中,不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总是在浑然不觉中权益被侵害,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他们没有可供参考的权益保障范本。有了集体合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完全可以逐一进行比照,对自己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了然于胸,从而让用工方对侵害员工合法权益心存忌惮,主动将用工行为规范到不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轨道上。□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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