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孙淑芬向本报咨询说,其所在公司向她出具的欠薪条载明:3个月内付清一半欠款,另外一半款项在6个月内付清。可在第一个期限届满时,公司没有按约支付欠薪,经其催要,公司也没有支付的意思。
她想知道可否就此诉请法院责令公司提前支付另一半尚未到期的欠薪?
法律分析
孙淑芬有权诉请法院责令公司提前支付另一半尚未到期的欠薪。
这里涉及到合同法定解除权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谓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具备上述法定五种情形之一时,另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结合本案,虽然第二期欠薪尚未到孙淑芬与公司约定的支付期限,但由于公司已经没有依约支付第一期欠薪,而且经其催要仍然没有支付的意思,表明公司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和“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该情形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孙淑芬有权据此解除关于第二期支付期限的约定,要求公司提前支付另一半欠薪。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