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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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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1年9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房山区城管执法局
处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近日,房山区佛子庄乡综合行政执法队立案调查一起建筑垃圾运输车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件。

此前,佛子庄乡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佛子庄村、陈家坟有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遂将正在进行建筑垃圾倾倒的8辆运输车辆全部进行了暂扣。

此后,经过城管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和对渣土倾倒方询问等一系列调查取证查实,这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所属石景山某运输公司,已陆续向佛子庄乡先后倾倒约19车次近500吨建筑垃圾,垃圾倾倒方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依据此法规,房山区城管执法部门对倾倒方责任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责令其于十五日内整改完毕,并接受复查。因倾倒方倾倒的建筑垃圾数量巨大,严重影响了该地区的环境秩序,属情节严重,遂对倾倒方处以100万元罚款的高限处罚,开出房山区自《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施行以来针对该项违法行为的最高罚单。

目前,被倾倒的建筑垃圾已由倾倒方就近全部拉运至正规的渣土消纳场,现场建筑垃圾已全部清运干净,罚款也已全部缴纳。案件线索已通过北京市城管执法局移送石景山区城管执法局,城管部门将进一步对该工地的施工方立案查处,源头处罚,强化施工单位源头治理。

房山区城管执法局将进一步深化与公安、生态环境、住建等多部门的联勤联动,强化区、镇乡联动机制,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支持、指导力度,督促属地加大建筑垃圾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维护区域良好的生态环境。

(李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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