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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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却不通知工伤员工 清算组成员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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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9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司解散却不通知工伤员工 清算组成员应予赔偿

 

黄女士入职后,公司一直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2020年6月16日,黄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重伤,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构成七级伤残。2020年11月1日,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而注销,清算报告显示债权债务均为零。而清算组的成员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肖某等4人。

鉴于清算组一直没有将公司解散清算情况告知黄女士,致使其相关工伤损失无法从公司得到赔偿。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后,黄女士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等4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其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负有保护黄女士在劳动过程中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法定义务,对黄女士发生的工伤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债权”,该“劳动债权”同其他债权一样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清算组成员明知公司与黄女士有着“劳动债权”尚未处理,却未依法通知黄女士,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据此,判决清算组成员肖某等4人对黄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与之对应,为黄女士办理工伤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没有为黄女士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则应承担相应费用的支付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分别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肖某等4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清算组成员,明知黄女士所受伤害构成工伤且未给付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却不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黄女士,对黄女士受到的损失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甚至是故意放任其发生,因此,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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