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厂务公开在任何企业都是必要和可行的
日结工的权益保护应引起重视
“首违不罚”彰显 法律的“体恤”和“温情”
喜与忧
个性化推荐不能变成 个性化“杀熟”
为退休职工举办集体欢送仪式值得倡导
让不文明游客 付出应有代价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7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首违不罚”彰显 法律的“体恤”和“温情”

 

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意味着,“首违不罚”作为一项基本行政执法原则,在立法层面得到了正式确认。(7月15日《光明日报》)

法律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精神内涵追求,不仅要求其为了塑造人性而立法,也要求其为了扶持人性而执法。所以,片面强调维护法律权威刚性而忽视人文关怀的执法,是与法律精神内涵追求相悖的。就此而言,在行政执法中坚持“首违不罚”,显然不是对轻微违法行为背离法律规定的过度纵容,而是顺应法治精神内涵的合理包容。此举最大的优势在于,既能较好克服冰冷无情式执法不能兼顾情理的短板,更能以“润物无声”“循循善诱”的良好效果,让公众在感受法律的威严和神圣的同时,也感受到法律所固有的“温情”和“体恤”。然而,也有人担心,如果对“首违不罚”在执行中把关不严,则有可能让执法蜕化为“妥协性执法”。不可否认,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因权力滥用的栅栏没有扎紧,少数执法者面对不当利益的纠葛,以柔性执法为幌子进行选择性执法或降低标准执法的不良现象确实客观存在,但这毕竟是少数,不能据此因噎废食地否定“首违不罚”的善意。

实际上,也正是基于执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这种剑走偏锋不良现象,新版行政处罚法对“首违不罚”的实施设置严格的适用条件,要求必须同时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等三个要件。只要在实际执法中能把这三个要件不折不扣地予以落实,那些并不符合“首违不罚”适用要件的违法者,即使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歪念,也必定会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张智全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