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浙江温州永嘉县发生的一起车祸,致一名女童当场死亡。监控视频显示,一辆红色轿车在路口左转时,被一辆直行的面包车撞到车辆尾部,碰撞导致红色轿车的左后车门在惯性下打开,一名小女孩从车内被狠狠甩到了路面。如果孩子当时坐在安全座椅上,悲剧或许可以避免。(7月6日《法治日报》)
少数家长对儿童安全座椅持无所谓态度,除了过于自信的侥幸心理作祟外,还与法律对这种行为惩处力度的“欠火候”相关。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已把配置儿童安全座椅作为强制要求,但对违反后的惩罚措施却未提及。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不少地方已把儿童安全座椅写入地方性法规中,但与上位法同出一辙的是,多数地方性法规也未补上惩罚措施不明的立法短板,只有深圳市明确了未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将被处以300元罚款的处罚标准。虽然上位法因受原则性要求强的立法技术掣肘,不能对具体惩罚措施一一列举,但作为上位法有益补充的地方性法规,不出台具体的惩罚措施则说不过。如此不但不能让保护儿童乘车安全的立法意图照进现实,反而还有可能让法律在执行中陷入“心太软”的尴尬,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良法乃善治之前提。面对儿童安全座椅制度难以落地生根而引发的诸多悲剧,让法律走出“心太软”的被动局面,无疑势在必行。在上位法不能事无巨细对违反儿童安全座椅制度逐一规定惩罚措施的情形下,各地在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地方立法中,应就相关违法行为明确具体的惩罚措施,促使法律在执行中跳出“心太软”的窠臼,从而真正以“刚牙利齿”般威慑,为儿童的乘车安全构筑起牢不可破的“法治墙”。
□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