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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养伤期”说成“旷工期”是种忽悠式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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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6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把“养伤期”说成“旷工期”是种忽悠式侵权

 

停工留薪期8个月和6个月有啥区别?对于黑龙江籍农民工刘明(化名)来说,这之间差了10.3万元的“差额”。明明可以养伤8个月,用人单位非说最长6个月,还以旷工2个月为由解雇了工伤农民工。将依规养伤说成超期旷工是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赔偿而使用的一贯伎俩。而这种谎言拿到法庭上,很快就被法官戳破。(5月28日 《工人日报》)

劳动者以为在法定期限内养伤,用人单位却单方认定劳动者构成超期旷工。两种不同的“定性”,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落差很大,用人单位承担的对应责任也是如此。显然,一些用人单位把小算盘打得啪啪响,其真实动机就是利用劳动者不熟悉、不了解、不善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劣势,蒙蔽误导劳动者,降低甚至免除有关工伤的费用支出。

把劳动者“养伤期”说成“旷工期”是种忽悠式劳动侵权,值得警惕的是,这种忽悠式劳动侵权并非孤例,而是成了部分用人单位推卸工伤保障责任的潜规则。当然,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因自身法律素养有限,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产生了误读,对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做出了错误定性。对此,劳动监察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劳动仲裁机构、法院等应通过送法进企业、通报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有关工伤的普法宣传,让劳动者心中有数,引导劳动者提升维权博弈能力和防忽悠能力;督促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自律意识、诚信意识,规范执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工伤保障行为。□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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