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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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求职者信息“裸奔”须找准监管发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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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求职者信息“裸奔”须找准监管发力点

 

不让求职者的个人信息“裸奔”,无疑更应关注其背后成因,以此找准监管的发力点。具体而言,不应只对非法泄露求职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原则性地强调要严肃惩处,而应用更完善的法律,进一步明确招聘单位和求职者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近日,一则“求职简历被招聘者发布到微信朋友圈”的消息引发舆论关注。据报道,求职者郭女士于3月初通过某网络找到一份工作,并同公司人事经理约定于3月中旬入职。随后,郭女士因个人原因放弃入职。该人事经理认为郭女士有失诚信,即将其个人简历及同郭女士的聊天记录,发布到微信朋友圈。在讨论这起事件时,不少网友对求职过程中存在的信息泄露隐患表示担忧。(4月5日 《工人日报》)

不爽之下,这位人事经理擅自发布求职者的简历,致其个人隐私“裸奔”,可谓是吃相难看。退一步讲,即使求职者被录用后爽约有失诚信,也不能以泄露其个人信息作为报复。如此既于情不符,也于法不容,不能任其肆意妄为。

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我国《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此均有明确规定。今年3月起施行的《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网络招聘平台擅自泄露求职者个人信息,踩踏了法律红线,理当依法追责。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个人信息的依法保护力度,刑法修正案(九)还设置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仍没能遏制类似求职者个人信息“裸奔”的情况。究其根源,违法成本低是重要诱因。一般情况下,网络招聘平台泄露求职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构不成犯罪,监管部门只能对其进行约谈,让其因为违法成本低,有了通过转手倒卖求职者简历信息来非法牟利的冲动。

从法理逻辑上讲,求职者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后,通过诉讼维权,是最理性的选择。然而,“深山太镬落,要路多险艰”。就现实而言,求职者选择诉讼维权,始终面临取证难、成本高的困境,最终结果往往是“追鸡得杀牛”。更何况,求职者即使维权成功,其个人信息已被泄露,相关权益的损失也不可能完全得到弥补。

更应看到,网络招聘平台肆意泄露求职者个人信息现象的背后,还有监管在这方面客观存在的源头防范不足短板。综观我国目前关于网络招聘平台保护求职者个人信息的诸多规定,还停留在原则性的宣示层面,对网络平台应当在源头建立求职者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机制缺乏具体要求,只是笼统强调泄露求职者个人信息须依法追责,没有设定具有操作实务性的具体罚则。这种注重“秋后算账”式的惩处虽然不可或缺,但也容易因事前的防范未做到未雨绸缪而产生空有“马后炮”的监管负面效应,不利于从源头扎紧求职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栅栏”。

鉴于此,不让求职者的个人信息“裸奔”,无疑更应关注其背后成因,以此找准监管的发力点。具体而言,不应只对非法泄露求职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原则性地强调要严肃惩处,而应用更完善的法律,进一步明确招聘单位和求职者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对集群式采集求职者个人信息的商业主体设定不同的义务和处罚规则,从而为保护求职者个人信息建立起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体系。如此,才能对非法觊觎求职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扎牢“紧箍”,最大程度地保障求职者的个人信息不再“裸奔”。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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