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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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微雅格公司81名员工领到330万元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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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对象任意设限 竞业条款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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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12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分对象任意设限 竞业条款没有效力

 

韩某于2018年5月入职A银行做客服,双方签订有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韩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入职本省其他银行工作;韩某若违反该协议,需向A银行支付违约金4万元。2020年5月,韩某因不满其工资待遇,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7月,韩某进入与A银行在同一个市的B银行工作。A银行认为韩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韩某依约支付违约金4万元。

仲裁委认为,韩某在A银行做客服中并不接触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等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故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遂裁决驳回了A银行的仲裁请求。

【点评】

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

竞业限制是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消灭后的一定期间参与或者从事与原单位同业竞争的活动,以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本案中,韩某在A银行从事辅助性岗位,并不掌握该银行的商业秘密。因此,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无效,A银行要求韩某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签订一份公平、合法的竞业限制协议,至少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竞业限制的人员不得任意突破法定范围。

二是竞业限制的地域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如果有关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的约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为无效约定。

三是合理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如果过高,就违反了公平原则,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诉请酌减。

四是应约定按月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不应低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如果明显低于该法定标准,就会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免除或减轻自身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该约定无效。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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