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20日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于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这一尚未明确的问题,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同时,对网络直播活动的信息展示进行了特别规定,并要求平台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直播回看功能。这意味着今后直播带货将面临更严的监管。(10月21日新华网)
作为借助互联网平台特别是社交平台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直播带货不可避免地会经历所有新型商业模式的三个发展阶段。一是由市场之手带动的自下而上的野蛮生长阶段;二是动用政府之手,加强监管的规范发展阶段;三是动态优化政府之手和市场之手,实现稳定发展的阶段。目前,直播带货正处于野蛮生长向规范发展的过渡节点上,更需要通过强有力的监管,塑造行业公序良俗。此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规范直播带货的监管征求意见稿,其用意正在于此。
此番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但从多个方面明令禁止直播带货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设定为默认同意选项,而且明确要求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须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并对网络直播活动的信息展示作出了须提供直播回看功能的特别规定。此举充分保障了消费者在直播带货交易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有助于平台通过自律和他律规范自身及主播的带货行为,也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直播带货更加行稳致远地走向未来。
□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