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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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使自主管理权不能逾法越界
“无声餐馆”传递自强好声音
技能强国呼唤 更多“技能小匠”
消除“数字鸿沟” 需要一张“任务清单”
花钱免排队
以法治化确保“共享用工”行稳致远
打击“碰瓷”犯罪 需要合力“围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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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0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法治化确保“共享用工”行稳致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并对共享用工期间的工资发放、工伤责任等问题给出了明确说法。(10月13日《经济日报》)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让共享用工走进公众的视野,成为特殊时期企业间“抱团取暖”的用工模式。由于不同企业存在生产淡旺季之分,基于成本、效益最优化考量,“共享用工”有其继续的理由。然而,这种“三角型”用工关系相对复杂,采用“共享用工”的企业应与员工签署书面协议,尤其要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主体进行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问题凸显,尤其是:如何认定劳动关系、薪酬发放、社保缴纳、工伤赔偿、休息休假等。而且,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存在风险,对于劳动者来说,其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犯。而此次人社部发布的通知中,对上述问题给出了官方说法,以确保“共享用工”行稳致远。文件规定,“共享用工”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由缺工企业结算给原企业,再由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共享用工”好处很多,但其中隐藏着法律风险,那么,若想让“共享用工”常态化并进一步发挥作用,就必须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制定规则,以制度化、法治化保障其常态化,在进一步明确概念、划分责任后,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套可借鉴、可复制的“共享用工”制度,如此才能规避风险,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人社部发布通知,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规定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等,显然是确保“共享用工”不断走向法治化正轨的有力之举。

□刘天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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