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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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规逾越国法”现象必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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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规逾越国法”现象必须纠正

 

制定厂规厂纪,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是企业的权力,无可厚非。但是,权力源自法定,任何超越法定的权力都是不能允许的,滥用权力、违法管理行为必须纠正,触犯刑律还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工人日报》19日报道,《乐陵工会为企业规章“体检”》。这条刊登在二版、不足五百字的消息颇“不起眼”,但对于许多职工而言,却是利益攸关的大事。报道引述的事例说,乐陵某外资企业在“规章体检”后,将原来按照山东省最低标准工资缴纳的五险一金,改为按员工实发工资缴纳,企业每年将多支出700多万元,受益的职工1400多人,算下来人均五千元,这可是职工今后在养老、购房等方面获得的实实在在的收益。这家企业的负责人颇有感触地说,企业规章必须首先服从于法律法规,应该保证企业和职工得到双赢。

制定厂规厂纪,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是企业的权力,无可厚非。但是,权力源自法定,任何超越法定的权力都是不能允许的,滥用权力、违法管理行为必须纠正,触犯刑律还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订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那么,数不胜数的用人单位是否都依法办事了呢?毋庸讳言,事实上许多单位制定厂规厂纪涉嫌违反法定程序。

接下来的问题是:企业为什么敢于违法?谁来纠正这样的违法行为?

敢于违法在于没把法律放在眼里。人们很难相信企业方不知道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否则也不会假“管理”之名行侵权之实。知法违法是藐视法律,必须纠正。敢于违法还在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既然不愁找到“听话”的劳动力,自然敢于迫使员工接受厂规违法的现实。

有权纠正企业违法行为的只能是执法机关。人们有理由设问:对于厂规逾越国法的企业,劳动监察部门是否知情?多次开展的劳动执法检查是否有效?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规范?如果说不知情,有没有失职过错?既然知道了,是否迅速介入纠正?这些都是必须有个交代和结果的,否则就是渎职。

为职工说话、维权的还应该有工会。企业工会应该站出来,代表职工说“不”;上级工会也应该出面与企业交涉,这都是职责所在,也是显示工会作用的契机。

在现实的劳资博弈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选择沉默、忍受,都是可以理解的,我们不能苛责劳动者。但是,现行法律是严肃的、神圣的,违法必究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原则之一。劳动者可以因为弱势而无奈,但执法者却不可以无所作为。乐陵市总工会联合人社部门在企业开展规章制度合法性和合规性“体检”,通过督促企业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劳动用工制度,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建议书制度,督促劳动违法用人单位整改;为使企业规章监督常态化,乐陵市总还在全市93家企业建立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推行“一企一法律顾问”模式,在帮助企业法律“体检”的同时,让专业人才对企业进行劳动法律监督,就是成功的实践经验。

□张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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