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王女士向本报咨询说,经审计,她所在公司2019年度发生重大亏损,亏损额高达1000余万元。而员工中有的人月薪达到2万元,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企业经营发生亏损,员工工资将予下调,下降幅度最低可低至最低工资标准。
“以前,我们也没觉得这个约定有什么风险,但现在要直接面对这样的事情,大家心里都非常不安。”王女士说。
对于工资如何调整,《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之对应,王女士等人想知道,其所在公司可否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降低员工工资,并降至最低工资标准?此时,公司是否只能依照该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以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前提的。在本案中,劳动合同仍然是可以履行的,因此,不宜简单适用该规定。
判断用人单位能否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劳动者工资,这里主要涉及该项约定的合法性问题。《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相关立法并未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和劳动者约定涨工资而不能降低工资,因此,劳动合同约定在一定条件下降低工资并非绝对不可以。
就本案来说,用人单位发生大幅度亏损,要求用人单位继续维持较高薪酬标准,既不公平也不可行。但是,月工资标准从2万元降低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理,需要考虑亏损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公司规模、其他人员薪酬标准的降低程度、劳动者劳动的性质及其价值、同岗位或近似岗位劳动者的薪酬标准等因素综合评判确定。
李德勇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