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怀孕之后,为增加自己和胎儿的营养,在一家母婴店以399元的价格购买了10袋孕妇营养包。购买前,我曾一再询问有孕在身的我究竟能否食用?导购则再三表示“尽管放心!”
回家后,由于发现该产品并未标注每日食用用量,我遂上网查询,结果发现相关信息明确表明“孕妇与婴幼儿慎用”。觉得受到欺骗的我,随即返还母婴店索要10倍赔偿。但母婴店以“慎用”不等于不能用,且未能标明的责任在于生产厂家为由拒绝赔偿。
请问:母婴店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张碧芸
张碧芸读者:
母婴店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10倍赔偿责任。
一方面,本案所涉孕妇营养包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上述规定表明,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等内容。与之对应,就孕妇与婴幼儿应当慎用的孕妇营养包,却没有在包装上明确标注注意事项,也没有说明每日食用量,该行为极易导致不适宜服用者误服或超量食用,从而危及健康,无疑属于对国家有关标准的违反。
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母婴店担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你可以直接要求母婴店承担赔偿责任。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