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村民李女士与高先生来到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2013年李女士与高先生通过网络相识并恋爱,201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各自在婚前均有一套房产。为了工作便利结婚后双方一直住在李女士的房子里,高先生的房子一直出租。2019年李女士发现高先生有婚外情,经过慎重考虑双方决定离婚,但就高先生婚前个人房产出租所得的租金双方争执不下,高先生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个人财产,房租自然也是婚前财产,而李女士却不认同。为此双方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
法律分析
本案中,双方婚后居住的是李女士的个人房产而高先生的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租,婚后生活中李女士参与了出租房屋的打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高先生婚前个人房产出租所得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提示
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等,因此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