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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新业态劳动用工形式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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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新业态劳动用工形式很有必要

 

在劳动用工市场中,伴随着新型劳动用工模式的涌现,也使从业者扮演着多重角色,倘若缺失必要的规范,不仅会导致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完备的保障,而且还会发生劳动争议。所以,对新业态劳动用工进行规范很有必要。

电商、网约车、快递等一系列新业态灵活用工劳动保障,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近日,沈阳市印发《关于优化新业态灵活用工劳动关系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新业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从业人员在不影响本企业工作任务完成且原单位未限制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5月19日《工人日报》)

新业态灵活用工,不仅给劳动者增添了创收渠道,而且也为新业态发展注入了活力,更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当然,在劳动用工市场中,伴随着新型劳动用工模式的涌现,也使从业者扮演着多重角色,倘若缺失必要的规范,不仅会导致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完备的保障,而且还可能引发劳动争议。所以,对新业态劳动用工进行规范很有必要。

多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的均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用工关系。事实上,多重劳动关系有着法律保障。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这样的模式,自然让劳动者“各个能签劳动合同,打几份工都安心。”

沈阳市出台的《指导意见》无疑值得称道。针对采取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深化特殊工时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新业态灵活用工的管理制度、预防和妥善处理新业态领域劳动纠纷等多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其主要目的就是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保护广大新业态从业人员和新业态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力资源的高效配置。

具体来看,其中就规定,新业态企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新业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订立口头协议;新业态从业人员在不影响本企业工作任务完成且原单位未限制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此规定,就能够让劳资双方心里有底。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沈阳市提出建立健全新业态灵活用工的管理制度,比如,关联单位发生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的,其不良行为记录同步纳入信用管理,还规定新业态企业应当协助关联单位加强灵活用工管理,并按规定向人社部门提供关联单位的基本信息。如此,就有助于规范多重劳动用工行为。

当然,多重劳动关系虽然可惠利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但是在实践中也难免会发生劳动争议。于此,就需要各方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妥善解决劳动争议与纠纷。

同时,要创新劳动保障监管方式、加强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这需要各级人社部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工会组织等加强协同、积极作为。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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